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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13-01-11 12:28 字体: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建立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不稳定事件的发生,确保市属国有企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委办[2008]89号)精神,结合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对可能带来稳定风险的将要推行的重大事项先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再做出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决策。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协调进行。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把职工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衡量企业各项工作的基本标准,把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企业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切实做到改革为了职工群众、改革依靠职工群众、改革成果由职工群众共享。

(二)科学发展原则。着力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预防并妥善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到发展为了职工群众、发展依靠职工群众、发展成果由职工群众共享。

(三)民主决策原则。把实施国有企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与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相结合,逐步形成有效协调利益机制。

(四)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市属国有企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改革、重组、破产等重大举措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改革、重组、破产方案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是否能够得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特别是在人员安置、资产转让、债务处理和改革成果的保障方面是否存在突出问题。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调整职工利益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职工工资福利调整、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改变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有财力和物力保障,是否兼顾了在岗人员、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利益。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属国有企业是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属国有企业在提出重大事项和决策重大事项时,应当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可能引出的稳定问题负责。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因实施带来利益性矛盾冲突的重大事项,应作为稳定风险评估对象,并建立专项档案,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要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提出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构成,明确评估牵头单位或部门的责任,及时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九条  广泛收集意见,进行重点论证。要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职工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专门组织职工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和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第十条  汇总分析论证,形成专项报告。要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报告,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科学运用评估结论,切实落实维稳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分析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决定。对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要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决策暂缓和不予实施的事项,要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要在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全程跟踪评估事项,做好评估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事项的顺利推进。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是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要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协调有关方面切实抓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制度建设。要切实推进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健全制度,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严肃责任追究。市国资委对不履职尽责、酿成重大群体性事项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是《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从严追究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规定》(川委办[2007]3号)和《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广委办[2008]93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前提下,县(区)国资局、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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