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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市属企业采购行为,提升企业采购的公开化和专业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效,防范采购廉洁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获取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指在市国资委统筹规划和监管下,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负责搭建和运维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及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六条 市属企业以下采购行为,纳入阳光采购范围:
(一)采购物资和社会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同一物资或社会服务事项年度内需多次采购且年度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但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企业可以自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的。
(二)企业及其绝对控股的下属企业之间能够自行建设、自行生产的物资或者自行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主业为从事商贸流通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采购。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和使用的抢险救灾物资,但需常态化储备的抢险救灾物资除外。
(五)经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及符合国际行业惯例的特殊情形。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九条 相互独立原则。市国资委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数据对企业采购行为实施动态、全过程监管;企业在平台实施招标采购,强化落实内部监督,对采购行为负责;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实现全流程留痕,为企业、供应商等采购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对采购过程负责。
第十条 市场主体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互相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市属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化采购的优势,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优质高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采购平台,实现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集聚采购信息、评审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四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平台。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市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销售资质,服务资格、能力,能够提供市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采购平台是指独立于采购人、供应商,组织采购活动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阳光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阳光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物资或社会服务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不少于3家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竞价是指通过采购平台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按照"时间优先、出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或社会服务,品质相差不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质量技术指标或服务技术指标可以量化的,可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与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或者详细规格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的。
(四)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非采购人拖延的原因,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与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并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或者详细规格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
(五)因行业特殊或采购人在项目专业上不具有主导地位,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
第二十五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在采购平台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公开征集供应商,由不少于3家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或行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服务事项,可采用询价。
第二十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工程施工企业与之相关的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等;
(二)生产制造企业与之相关的运输服务等;
(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情形,但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进入采购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及金额,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需要上报批准机构的,应按照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办法履行报批程序。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向采购平台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三)采购人通过采购平台按相关规定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公告。
(四)采购平台按照相关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提供采购服务。
(五)采购平台组织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方,按照采购规则和制度的规定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登记、开展资格查验、供应商评选、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服务。
(六)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平台协助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采购平台应将采购过程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采购文件,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平台采购,采购平台应当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规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平台应按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采购规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从采购平台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需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有特殊需求且采购平台专家库中确无同类评审专家,经采购人申请,采购平台核实并征求市国资委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方式产生评审专家。因采购项目发生的评审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及采购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获取评审专家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各市属企业执行阳光采购的督促检查并纳入巡查和审计重点内容,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对自身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采购工作负责,应加强内部日常监督和专项审计,确保各级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属企业出具书面报告并告知采购平台,采购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参加该市属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平台应严格履行职责,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和采购平台应建立采购台账,实时更新备查,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年度阳光采购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接受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阳光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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