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市国资管理中心:

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租赁行为,实现资产租赁公平、规范和市场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租赁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合同法》、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委《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通知》(广国资委[2007]303号)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市场配置,力争实现国有资产租赁收益最大化。

二、明确租赁期限

国有企业临街门面和废旧厂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一般不得签署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涉及到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租赁只能一年一签。

三、规范租赁程序

1、做好分析论证。各监管企业、市国资管理中心在资产租赁前要根据资产所在地理位置、城市规划情况、可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周边价格行情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租赁方案,合理确定租赁底价,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该区域(地段)同等用途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

2、坚持民主决策。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决策。

3、严格审批手续。涉及大宗国有资产和租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资产租赁,各监管企业、市国资管理中心要在做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公开招租方案,经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出租方案应当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的用途、承租人意向等内容。

4、坚持公开招租。推进资产租赁市场化交易,资产租赁信息必须公开发布,对需租赁的大宗国有资产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交易,报价最高的竞租人为最终承租人。

5、加强收益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收入要及时入帐,做到账目清晰,收支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将资产租赁收入隐匿或私设“小金库”,违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6、强化监督检查。各监管企业纪检监督机构、监事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四、检查整改

1、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监管企业、国资管理中心要按照广国资委[2007]30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就管辖范围内的资产租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自查,对确有违纪违规租赁行为的要认真进行整改,及时纠正,不留死角。

2、市国资委纪委将于2011年12月20日前牵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