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只有经过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才能成为被认可的企业年金方案。为做好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依据
1、劳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
2、劳社部《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令第22号);
3、劳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
4、劳社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5、劳社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
6、市国资委《广元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广国资委[2010]160号)。
(二)审核程序
1、拟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现行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起草必要的说明材料;
2、企业与市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市国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年金方案;
3、企业将年金方案(修正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正式方案);
4、企业将《××××企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请示》并附企业年金方案(正式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其中: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金方案,应当直接报送市国资委;
(2)国有控股企业的年金方案,其国有股股东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报送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子企业的年金方案(含分步试行年金制度的年金方案),均应当经由集团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国资委。
(三)审核批复
市国资委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企业报送的方案还有问题,则要求企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补充说明;若没有问题,则按有关规定撰写审核意见,经报委领导签批后,批复企业同意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经审核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咨询电话
市国资委统计考核科 0839—3270105、32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