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国资局,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凡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准予交易的国有产权必须进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市属国有单位在县区延伸机构或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处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可以在我市以外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规避交易或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
为推进县区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开展,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法在各县区设立产权交易分支机构。
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转让;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地面定着物的打捆处置,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以及国有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宗实物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转让行为和方式。
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执行,严把审批、核准关,对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全面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价款支付等全过程进行规范操作。其他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用拍卖方式转让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其会员单位中确定拍卖机构,尚未实行拍卖机构会员制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拟定拍卖机构选择方案,按资产管理权属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现场监督下,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选择方案确定拍卖机构。拍卖费用在产权交易佣金中列支;
采用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制定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
(三)经两次公开征集仍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协议转让过程必须有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转让标的方职工代表参加。
四、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要求
(一)凡未取得批准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工商、国土、规划和建设、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和产权过户手续。
(二)凡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不论有无谋取私利行为,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落实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国资局,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凡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准予交易的国有产权必须进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市属国有单位在县区延伸机构或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处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可以在我市以外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规避交易或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
为推进县区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开展,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法在各县区设立产权交易分支机构。
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转让;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地面定着物的打捆处置,不改变原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以及国有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宗实物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转让行为和方式。
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一)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执行,严把审批、核准关,对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全面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价款支付等全过程进行规范操作。其他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用拍卖方式转让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其会员单位中确定拍卖机构,尚未实行拍卖机构会员制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拟定拍卖机构选择方案,按资产管理权属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现场监督下,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选择方案确定拍卖机构。拍卖费用在产权交易佣金中列支;
采用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制定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
(三)经两次公开征集仍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协议转让过程必须有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转让标的方职工代表参加。
四、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要求
(一)凡未取得批准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工商、国土、规划和建设、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和产权过户手续。
(二)凡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不论有无谋取私利行为,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落实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