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中介机构比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的比选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国资委产权监管科负责统一制定相关规则;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比选有关事宜。
第三条比选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及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产权监管科统一制定。
第四条比选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出资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需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数据;
(三)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项目实施的目的、范围、基准日和时间要求;
(四)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及拟签订合同书的主要条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条比选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比选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事同类项目过往业绩介绍及自我评价;
(三)项目的组织及实施方案;
(四)报价;
(五)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比选开始前,参加比选单位推选一名代表和市国资委产权监管科工作人员及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比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第七条比选过程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八条评审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分数以报价分数与比选专家评分加和计算,报价分数分值15分,由工作人员当场计算。比选专家现场记名评分分值85分,其中:实施方案分值35分,资质水平分值20分,同类业务工作业绩分值20分,项目现场负责人执业业绩水平分10分。
第九条报价分数根据比选专家组在响应文件启封前现场确定的基础金额计算,报价与基础金额上下偏差5%以内的得15分,之后每偏差5%均扣除1分。
第十条市国资委或企业参照有关收费标准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报价上限,并在比选文件中公布。受邀比选中介机构超过报价上限的分数得分按0分计算,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一条比选专家评分后,计算比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与报价分数相加后得分最高的为中选中介机构,有2家以上中介机构得到相同最高分的,比选专家组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中选中介机构或采用抽签方式决定中选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响应文件无效:
(一)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的。
(二)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全面响应的。
(三)未密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
(四)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中选中介机构放弃中选、转让中选项目不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比选规定的行为,取消本次中选资格和1年内再次参加比选资格,本次比选得分第二位的为中选中介机构。第二位中选中介机构亦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市国资委或企业重新组织比选。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按以下比选程序进行:
(一)相关业务科室向分管领导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申请,经报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领取并填写比选文件,提交产权监管科。
(二)产权监管科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符合其要求的相关中介机构,向其发出比选邀请。
(三)参加比选的中介机构编制比选响应文件后,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给市国资委产权监管科。
(四)产权监管科组织比选专家组对比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向市国资委出具书面比选评审报告。
(五)市国资委向中选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没有中选的受邀比选单位。
(六)市国资委与中选机构签订合同书。
第十五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必须从获得“广元市国有资产中介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中采用比选的方法产生。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从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3家、3家以上或全部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向其发出邀请。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受邀参加企业比选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企业年报审计、清产核资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比选项目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应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5亿元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计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二)从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比选项目资产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应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5亿元以上的应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从事土地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应有3名以上注册土地评估师。
(三)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有7名以上专职律师。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