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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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赵女士,您好!
您在主任信箱反映“市属国企项目管理事宜咨询”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市属国有企业在开展服务类项目采购时,应遵循《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国资委〔2023〕33号);其中(一)采购物资和社会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同一物资或社会服务事项年度内需多次采购且年度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二)非依法必须招标,但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该文件涉及内容较多,如您对上述的回复还有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3270790进行咨询。
广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